10月18日本版透視欄(Lan)目《為[Wei]何要禁止向海[Hai]洋棄置污泥?》,談到(Dao)美國污泥的[De]海洋棄置(Zhi)被禁止,這[Zhe]是環境維[Wei]權引發的結果,盡管實際上這些污染事件可(Ke)能與污泥無[Wu]關[Guan]。這讓我們注意到環[Huan]境事件的一個[Ge]重要特點:舉證和(He)認證問(Wen)題。
1993年美國環保(Bao)署(以下簡稱為USEPA)頒布實施(Shi)的規[Gui]範污泥處理處(Chu)置[Zhi]的503法規(CFR40Part503)至今已近20年,在這期間,因污(Wu)泥造成污染引(Yin)發的公[Gong]衆事件連續不斷,對污泥土地[Di]利用的反對聲此起彼伏,對簿(Bu)公堂的案例也(Ye)屢見(Jian)不鮮,但值得(De)注意的(De)是,反對者無論是個人還是機[Ji]構,至今鮮[Xian]有勝訴。
研(Yan)究污泥污染性質,所(Suo)關注的就(Jiu)是污泥對人、對環境[Jing]是否安全的問題。在[Zai]這方面,污泥訴訟案[An]是此類問題暴(Bao)露最(Zui)集中的(De)地方。
加州克恩縣禁止洛杉矶市污泥傾倒案是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(Li)。此案自2006年起在各級法院受理達5年之(Zhi)久,至今尚未(Wei)最終定案。這(Zhe)是一起由地[Di]方(Fang)政府政令引發的環境維權事(Shi)件,被告是[Shi]政府(克恩縣),原告也(Ye)是政府——洛杉矶市政(Zheng)當局。這場精彩的法律對決,反(Fan)映了美國體制下環境政(Zheng)策可能帶來的一個無解[Jie]困局(Ju)。
為何強烈反對污泥傾倒禁令?
克恩縣是加州[Zhou]最大的農業[Ye]縣(Xian)。1994年開始,洛(Luo)杉矶[Ji]市就與(Yu)克恩縣的一個農場(GreenAcres)達成協議,将(Jiang)污泥運往這[Zhe]一農場進行土地(Di)利用(Yong)。農場位(Wei)于克恩縣首府Bakersfield西南15英裡,距洛杉矶市120英裡,有大約4688英畝土(Tu)地,分[Fen]為54個(Ge)地塊,種植各種谷物、草料(Liao)供應周邊的飼養業(Ye)。2000年洛杉矶市政(Zheng)府花費963萬(Wan)美元買下了瀕臨倒閉的農場産權(Quan),此外還投資400多[Duo]萬美元完善周邊道路的配套(Tao)。
克恩縣在此次[Ci]禁令[Ling]前,已兩次發布政令要求[Qiu]洛杉矶當局改善其污泥(Ni)處置狀況(Kuang)。一是1998年要(Yao)求污泥質[Zhi]量(Liang)必須符合503法規的(De)A和B級指标,二是1999年(Nian)要[Yao]求自2003年起(Qi)隻能施[Shi]用A級污泥。因[Yin]不[Bu]斷提升的處置要求,洛杉矶當局還[Hai]投資了1500萬美(Mei)元用于擴大(Da)污水處理[Li]廠内污泥的處理設施。
洛杉矶市有四個污水處理廠,到克恩縣農場處置(Zhi)的是[Shi]其中兩個(Ge)污水處理廠的污[Wu]泥,即Hyperion和TerminalIsland。位于太平洋岸邊的Hyperion是世界上最大、最現[Xian]代化的污水處理廠之一[Yi],水處理能力每天170萬[Wan]立方米,服(Fu)務人口[Kou]270萬。它每天産(Chan)生大約620噸經厭氧消化、含固率在30%左右(You)的(De)污泥,TerminalIsland廠則隻有大約35噸。這些污[Wu]泥的75%即約515噸需要在GreenAcres農場處置[Zhi]。剩下[Xia]的部分[Fen]堆肥、部分深井注射填埋。土[Tu]地處置量設計為每年[Nian]20萬噸,實[Shi]際約19萬噸左右。
GreenAcres農場(Chang)的[De]土地處置方[Fang]式,是根據農業播種計劃[Hua],卡車将污泥卸(Xie)載在[Zai]指定的地塊,用機械攤鋪,之後(Hou)采用碟式(Shi)犁铧[Hua]設備在3小時内[Nei]将污(Wu)泥混入25厘米~30厘[Li]米深度的土壤中。兩(Liang)個月後用大約2周~3周時間完成新的(De)播種。
從總體上說,洛杉矶當局污泥處置(Zhi)的年[Nian]計劃費(Fei)用約1537萬美元(10/11年度),實際為GreenAcres農場處置(Zhi)所花的費用(含運[Yun]費和農業種植成本)約1160萬美元,單噸[Dun]處置費在58美元/噸~61美元/噸(Dun)之間。
洛杉[Shan]矶當[Dang]局強(Qiang)烈反(Fan)對克(Ke)恩縣禁令的原因在于,如果不能在克恩縣的農場[Chang]處置,它[Ta]将(Jiang)失去一個[Ge]廉價的處置點,而必(Bi)須将[Jiang]污泥運到(Dao)亞利[Li]桑那州的[De]填埋場或農(Nong)場,屆時其處置費[Fei]用與目前相比(Bi)将大[Da]幅上漲,年增700萬美元[Yuan]以上。
事實傷害還[Hai]是潛在傷害?
這起訴訟的一個特點是,被告(Gao)克恩縣是在沒有可證實的[De]、已受到環境傷害的證據時就頒[Ban]布禁令的,從而在證[Zheng]據鍊上處于被(Bei)動地[Di]位。
由于[Yu]農[Nong]場所在地[Di]區的[De]地下水位非常(Chang)低,土壤為特殊[Shu]基[Ji]質,因此地下水沒有被(Bei)污染(Ran)。農場附近甚至沒有其他農戶[Hu]和住宅,因此也沒(Mei)有人畜[Chu]因污(Wu)泥患病死[Si]亡的報道。
克恩縣提出的訴求是兩[Liang]個:1)要保衛當地農産品的商譽,不希[Xi]望土地(Di)因與污泥處置相關而受(Shou)到市場的歧視。2)通過康奈爾大學專家[Jia]證言污泥的環[Huan]境[Jing]影響有[You]未知(Zhi)因素,503法規制訂的科學[Xue]性本身存在(Zai)疑問,因此盡管沒有污(Wu)泥(Ni)現在就造成傷害的證據,但不[Bu]一定[Ding]未來對公(Gong)衆[Zhong]健康沒有威脅。
法庭認為,美(Mei)國科學院[Yuan]組成(Cheng)的專家組2003年已[Yi]對503法規進行了[Le]環境安全評估[Gu]并做出結論[Lun]:“未見已記錄[Lu]在案的證據[Ju]能夠證實503法規未能保[Bao]護公衆的健康[Kang]。”這句(Ju)話是目前(Qian)有關503法規訴訟案中最(Zui)常被引(Yin)用的結論之一。既然(Ran)克恩縣不[Bu]能舉證公[Gong]衆健康被傷害的事實,那麼[Me]法庭就無法支持其“污泥(Ni)可能造成潛(Qian)在危害”的說法[Fa]。
這是環境訴訟遇到(Dao)的最典型[Xing]問題之一:潛在傷害無效,隻有(You)事實傷害有效,而且[Qie]事實傷害(Hai)的舉證是受害者的責任,但這(Zhe)種責任又因舉證資格而難(Nan)以[Yi]完成。
舉證難因為證人資格問(Wen)題?
2006年11月20日地方法院的裁定說:“克恩縣方(Fang)面[Mian]的證人之一Frantz的證(Zheng)言無法采信,因為作為克恩縣[Xian]的一名農[Nong]民,無[Wu]法[Fa]證實自己(Ji)如[Ru]何可[Ke]能成[Cheng]為污[Wu]泥效果(Guo)方面的[De]專家,其證(Zheng)言本質上并非基于(Yu)他個人的知識[Shi],而更多是他的[De]擔憂和相信……盡[Jin]管科學研究證實污泥[Ni]有潛在(Zai)風險[Xian],但由[You]于缺少Frantz的證詞(Ci)而沒有了基礎……同樣,另一[Yi]名證人Beck也無[Wu]法解釋他作為專家的資格(Ge)問題”。
原告洛杉[Shan]矶市在證人方面則[Ze]有着完[Wan]全[Quan]不同的超(Chao)豪華[Hua]陣容。他們邀請的專家是全美污泥[Ni]土地利用[Yong]方面的[De]頂尖人物,加起來有着(Zhe)上千篇相關的(De)學術(Shu)論文(Wen)和上百部學術專著(Zhe)。
不過,值得指出的[De]是,這些專家[Jia](土壤學[Xue]家AlbertPage、土壤和水環境[Jing]學家[Jia]CharlesGerba、土壤和水環[Huan]境[Jing]學家IanPepper)事實上是(Shi)503法規的制定者(Zhe)、受益者和維護[Hu]者,美國環保局(Ju)自上世紀七十[Shi]年代始就花費[Fei]大量資金資助(Zhu)污泥土地利[Li]用(Yong)項目的研究,在503法規頒布之後更是[Shi]成立了專門機構應對各[Ge]種反對的聲音[Yin],其中一個基本[Ben]做法就[Jiu]是資助大學和研究機構(Gou),為503法規“保駕護航”。
“受害人(Ren)”要承擔受到(Dao)實際傷害的舉證,但(Dan)非從事專業活動的受害人本(Ben)身不能作為合格證人,合格的從事專業活動(Dong)且擁有知識的證人又由[You]于其專業活動本身[Shen]與提供不[Bu]利證言存[Cun]在利益沖突[Tu](被取消研究資助(Zhu)),這就是20年(Nian)來美國污泥(Ni)傷害訴訟案中最典型的問題之一。
環境訴訟辯[Bian]論的核心本應是環境問題(Ti)的存在與否,以及它對健康帶來[Lai]的損害、風險與程度。但在實(Shi)際案例中,這類實質性的内容隻[Zhi]占[Zhan]很小的篇幅[Fu],它們(Men)大多被資格、管轄[Xia]權、援用(Yong)判例等法[Fa]律形式和技巧方面[Mian]的較[Jiao]量所取代(Dai)。
總體來說,克恩縣(Xian)禁止污泥傾倒案給人的印象是,無[Wu]論借助行政工具[Ju]還是法律工具,在[Zai]美(Mei)國環境維權都[Dou]不是(Shi)一件簡單的事情,背(Bei)後有太多(Duo)的(De)利益和影響在起作用(Yong)。
在[Zai]本[Ben]案中(Zhong),克恩(En)縣應該說是(Shi)環境污染的[De]“受害(Hai)者”一方,但全部勝算要素(法律、資金、專家、證人、時間)幾乎都在“施害者”一(Yi)側。
此案的真實焦點[Dian]其實是503法規的[De]合[He]理性問題。這(Zhe)部美國環保曆史上[Shang]最具争議性的法律(Lü),它的内容存在[Zai]諸多不合理性,其出台的背景和内幕長期以(Yi)來受(Shou)到廣泛質疑。
環(Huan)境維[Wei]權困難、昂貴、漫漫無期且(Qie)無效,這就[Jiu]難[Nan]怪一般公衆的選擇隻有非理性(Xing)的NIMBY主義了(NotinMyBackYard不要在[Zai]我家後院,亦譯“鄰避效應”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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